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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药材产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中药材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XI
INDUSTRY OF CHINESE MEDICINAL MATERIALS ASSOCIATION,缩写 GXICMMA。
第二条 广西中药材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药农及药农合作组织,药材生产、收购、加工、经营、仓储企业,中药企业和中药材研究机构等企业和组织自愿组成的、具备广西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利用高新科技,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广西中药材资源,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提供中药材种植和加工等方面技术及信息的综合服务,实现共同致富的目标;加强交流合作,规范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努力提高全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推动全区中药材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自治区卫生厅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中药材产购销政策。
(二)调查研究区内外中药材产业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参照WTO规则,为政府、企业和农户制订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并提出建议。
(三)制定、实施中药材种植与加工的行规行约,协调协会内各成员的关系,建立协会内自律机制,创造协会内各成员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协会内各成员的整体利益。
(四)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咨询服务。建立完善的中药材种植和加工技术咨询与技术培训服务体系,普及推广中药材种植、生产、经营的新技术,提高种植农户的水平;组织中药材经济贸易合作、技术咨询;举办协会内各成员的成果展示招商会、产品推介会、研讨会。
(六)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协会内中药材产业评比工作;推广中药材生产加工和市场等领域相关高新技术成果;指导中药材种植和加工产业化发展。
(七)监督协会内各成员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协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协会可以采取警告、协会内批评、通告批评、撤销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八)信息交流。完善中药材种植与加工、销售相关的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开展广西中药材产业宣传工作,树立广西中药材产业形象。
(九)发展与国内外相关领域和产业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友好关系 。
(十)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广西中药材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从事中药材生产、加工、经营、组织及科研、教育并在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一) 团体会员
1.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一定代表性的区域性中药材协会、药农合作组织、科研院校及其他中药材组织。
(二) 个人会员
1.从事中药材生产、且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农。
2.在中药材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为之提供管理和经营等方面服务;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高级顾问、特邀常务理事的聘任;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及副会长人选的产生、变更实行"单位原则",即依据单位的实力、影响力,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及副会长;如以上人员脱离原单位(如辞职、调离)或退休、职务变动,可由原单位提出变更人选;新增或变更理事、常务理事及副会长人选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副会长须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中药材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卫生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卫生厅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卫生厅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卫生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4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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